首页 › 普法文章 › 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
车是公司买的,司机是公司雇的,道路运输证却挂在别家公司名下——这种安排在货运行业里很常见。可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最后落在谁头上?答案是两家公司一起: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只找其中一家要全部赔偿。
一、「车和司机都是我们的,凭什么被挂靠的公司也要赔?」
立法给出的理由很直接:对外经营时,车是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在跑的,第三人信赖的正是那块牌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威力在于选择权在债权人手上——受害人可以只起诉被挂靠公司,也可以两家一起告,谁有履行能力就先执行谁。实务中,被挂靠公司往往登记车辆多、保险与资产相对清晰,反而更容易成为第一执行对象。这也是挂靠模式最大的隐性成本:收了那笔管理费,就要承接对应的对外责任。
二、「我们和被挂靠公司签了『一切责任由我方自负』的协议,能挡住外面的索赔吗?」
挡不住。内部协议只在协议双方之间有效,属于内部责任划分,不能用来对抗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所以正确的用法是:先对外赔,再对内算账。被挂靠公司赔付之后,拿着那份内部协议向挂靠人追偿,才是它该走的路。反过来,挂靠企业替被挂靠公司垫付了赔偿款,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也可以追回来——前提是协议里把份额、追偿范围、争议解决方式写清楚,别只写一句「责任自负」。
三、「保险赔完不够的部分,按什么顺序分摊?」
顺序是法定的,不用双方商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落到挂靠场景,侵权人这一格填的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两家对不足部分连带承担。这里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扣分项:营运车辆从事营运却按非营运投保、或者车辆实际使用性质与保单填写不一致的,保险公司可能就商业险部分提出抗辩,缺口会落到企业自己身上。
四、把挂靠风险降下来的五件事
五、那笔管理费买来的不只是牌照
挂靠看起来是买一块牌子、省一道手续,实际上是把两家的责任绑到了一起。连带责任这根绳子,受害人只需抓住一头就能把整个责任拉出来,内部怎么分是赔完之后的事。对挂靠企业来说,真正要算的账不是每年那笔管理费,而是一次重大事故里被连带进来的那条敞口——连带责任怎么分?答案不在那份内部协议的第一行,在赔付之后谁向谁追偿的那一场官司里。个案认定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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