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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在景区、商场摔伤谁赔?——民法典第 1198 条:安全保障义务划出的三条边界

2026-10-02 · 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 · 约 2380 字

【先说结论】假期出门,人多、台阶陡、地面湿,在景区或者商场摔一跤,多数人的第一个念头是:在谁的地盘上摔的,就该谁赔。但法律上不是这么算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讲的"安全保障义务",真正决定责任的是三条边界:场所方自己有没有没做到位的地方;伤害是不是第三人造成的;你自己有没有过错。这三条不一样,结论差得很远——有的能全额主张,有的只能主张一部分,还有的要去找一个你根本没注意到的人。

一、边界一:场所方自己有没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原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请留意"未尽到"这三个字——不是出了事就赔,要看有没有疏漏。实务中常见的疏漏包括:地面湿滑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放置警示牌;台阶缺少扶手、照明损坏未及时修复;人流密集处没有疏导与限流措施;游乐设施未按规定检修;施工区域没有围挡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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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过来讲,如果场所方已经做了合理的事——拖地后摆放了"小心地滑"的牌子、加装了扶手、有完整的巡检记录——仍然发生了意外,责任就可能不成立,或者被大幅减轻。所以现场有没有警示牌、有没有护栏,往往就是这类案子的胜负手。

二、边界二:如果是第三人撞的你,责任主体就换了

同一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两种情形必须分清:

一是场所自己的设施或者管理出了问题(湿滑地面、破损台阶)→ 由场所方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被别人推倒、撞倒,或者被其他游客的行为伤到 → 先找那个第三人。只有在场所方也没尽到义务(比如没有及时疏导、发现打闹没有制止、监控损坏导致找不到人)的情况下,场所方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且它赔完以后,可以向那个第三人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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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被人撞倒的案子,首要的是找到那个人,而不是先去找商场。这也是为什么下面第四节里"调监控"这件事排在前面。

三、边界三:你自己有没有过错,会直接减少能主张到的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常见的情形有:边走边看手机没注意脚下;翻越护栏、进入明确标示"禁止入内"的区域;穿高跟鞋或者拖鞋走湿滑的景观道;饮酒后在台阶上走动;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

这些不会让对方完全免责,但法院会按过错比例分摊。你走的是不是正常通行路线、现场有没有提示、有没有劝阻记录,都会影响这个比例——再次说明现场证据有多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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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摔了以后,当场要做的五件事

1. 拍现场。用手机把摔倒位置的地面、台阶、警示牌(或者"没有警示牌"这个事实)、照明、护栏、周边人流一起拍下来,尽量带上时间水印。拍视频比照片好,它能证明"当时就是这么滑、这么陡"。

2. 留目击者。找旁边看到经过的人留个联系方式,事后证言常常比照片管用。

3. 立刻要求场所方保存监控,并自己留痕。现场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都算。监控录像通常只保存 30 天左右,不少案子输就输在一个月后去调,已经被覆盖了。

4. 就医并留全凭证。门诊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费用票据都要留;后续复查、用药、护理、请假缺勤的书面依据也要留。是否需要护理、误工多少天,都要有据可查。

5. 视情况报警或者投诉。景区可以找文旅部门,商场、游乐场所可以找市场监管部门,或者通过 12315、12345 反映。报警记录与投诉回执本身也是证据。

五、能主张哪些赔偿,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能不能评上伤残等级、评到几级,取决于治疗终结后的恢复情况,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标准评定——具体结论以鉴定意见和司法机关认定为准,摔伤当天给不出数字。

时机上,一般在治疗基本结束、伤情稳定之后再鉴定:过早可能评不上或者评低,拖太久又影响举证节奏。这个时间点建议先问清楚再定,不要凭感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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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作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所引条文以法律文本为准,个案能否适用、如何处理,视证据与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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