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法文章 › 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
周五傍晚,小周开车下班,顺路把同小区的同事小陈捎了回去。快到小区的路口,后车追尾,小陈的手腕骨折了。家属找上门谈赔偿时,小周心里直打鼓:我一分钱没收,做好事捎人一趟,难道要照着全责全赔?这个疑问,法律里早有一段专门的话回应——好意同乘。
一、顺路捎人不收费,就是好意同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落到生活里,它有三个特征:一是车辆非营运——营运车、网约车接单载客不在此列;二是无偿——没有收搭乘人的钱;三是顺路——本来就是自己要走的路线,捎人一段。同事、亲友之间搭个便车,就是最典型的场景。实践中偶尔分摊一点油费,一般不当然改变无偿的认定,但如果是长期以此变相收费营运,就不再受这条保护。
二、减轻不是免除,这几种情形要全额担责
好意同乘减轻的是驾驶人一侧的责任,而不是把责任一笔勾销。同乘人受伤,先看事故怎么定责: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划分了各方责任之后,属于驾驶人一方责任的份额,再按好意同乘规则对无偿搭乘人作减轻。两种情形不在减轻之列:一是驾驶人故意造成损害;二是存在重大过失——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严重超速、明知制动失灵还开车上路,这一类情形下,减贵的口子是关上的。另外要分清对象:被追尾的后车如果负有事故责任,小陈对那一方的索赔不受好意同乘影响,该赔多少照常主张。
三、赔偿怎么分层:保险先走,减轻只落在个人部分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赔付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仍然不足的,才由侵权人赔偿。对无偿搭乘人来说,交强险和商业险这一段赔付不因好意同乘打折——减轻规则减的是最后落在驾驶人个人头上的那一部分。所以捎人前确认交强险、商业险都在有效期内,出事后的赔付结构会完全不同。
四、捎人之前与出事之后,各有一张清单
五、这条规则护的是善意,护不住侥幸
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同乘人自己也有注意义务的,不系安全带、把身体探出天窗这一类行为,会按过错程度相应减轻驾驶人的责任,账是两头算的。好意同乘规则的价值,在于让愿意顺路帮人的人不至于因为一次意外背上全部赔偿,从而不敢再伸手。但它保护的是善意与正常谨慎,不是侥幸驾驶。把车况、保险和驾驶状态守住,善意才能既帮到人,也护住自己。已经发生纠纷的,先按事故认定与保险赔付把账分层算清,再谈个人承担部分怎么减免,顺序不要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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