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上的钱是公司的,欠的钱也是公司的。这句话在多数情况下成立,所以不少债权人看到对方公司账户空了,就认为这笔钱到此为止。
不完全是这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已认缴而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可能被要求提前缴纳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要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条路径,各走各的。
一、他说认缴期还没到,就能一直不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一条把「期限还没到」这块挡箭牌拿掉了一半。前提有两项:公司确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该股东名下确实还有未缴的出资。债权人这边要拿得出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证据,以及股东认缴出资与实缴情况的登记信息。
二、钱进去了又被拿走: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判断的落点在资金走向:出资后短期内以借款、往来款、货款等名义转回股东或其关联方,又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与合理对价的,是常见的表现形式。
三、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这一条最特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举证责任在这一条里是倒过来的:不用债权人去证明混同,而是股东自己证明没有混同。拿不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又长期使用混在一起的,很难站住。
四、关联公司之间来回倒账,能不能一起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看的是财产与业务有没有混同:账户之间无对价的大额划转、同一批人马与同一处经营场所对外换着签合同、账簿不分家。这几样占住两样以上,主张的空间就出来了。
五、要走到这一步,先把这四样备齐
还要提醒一句:上述材料能自行取得的部分自行整理,涉及对方账户明细这类个人与单位金融信息的,走起诉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路径,不宜自行获取。
追股东这件事,看的不是对方账户上还剩下多少钱,而是股东有没有把自己认缴的那一份真正缴进去、缴进去之后有没有再拿走。账户余额只是一个数字,出资这条线才是责任能不能延伸出去的关键。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