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三月借出去的一笔钱,今年八月才想起来问一句:抵押到底办了没有。对方的回答是「房本都在你手上,还怕什么」。
房本在谁手里,和抵押权有没有设立,是两回事。前者是一份证件被谁拿着,后者是登记簿上有没有一项权利。真到了要主张的那一天,法院看的是后者。
一、房子抵押和机器抵押,规则是两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不动产抵押不登记,抵押权根本就没有产生——双方手里有的只是一份抵押合同,可以要求对方去办登记,但不能直接主张优先受偿。
动产则是另一套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听起来对出借人友好,实际风险在最后半句:没有登记,挡不住第三人。对方把设备转卖给不知情的人、或者在设备上又设了一层抵押并办了登记,出借人的顺位就可能落到后面去。
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抵押合同本身有效,不等于抵押权存在。合同有效只是产生「可以请求对方去办理登记」的请求权,抵押权则是对物的一项优先受偿权利,两者性质并不相同。把前者当成后者,是民间借贷里代价最高的一个误会。
两类抵押的差别,可以浓缩成一句话:不动产看有没有设立,动产看能不能对抗。出借人最常犯的错误,是把动产的合同当成不动产的登记来用。
二、核查抵押,看的是这四样东西
三、抵押落空的三种常见情形
第一种,只签了合同没去登记。不动产抵押尤其典型——双方都以为签了字就稳妥了,实际上抵押权从未设立,对方期间把房子卖掉并过户,出借人只能回到普通债权的位置上排队。
第二种,抵押物是共有财产,只一人签字。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设备为合伙共有,只有一个共有人签字的抵押,效力存在重大瑕疵。
第三种,抵押物上已经有前顺位抵押。最常见的是房屋已抵押给银行且未注销,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受偿顺序上排在后面,实际能分到的部分可能远低于预期。
这三种情形的共同点是:出借人在放款前没有做任何核查,而核查的成本通常只是一次查询。
四、借钱之前,先问自己一句:这笔抵押到底有没有落袋?
如果答案是「我不确定」,那在对方眼里,这笔钱和一笔没有担保的普通借款并没有实质区别。等到对方还不上、再到法院去主张,手里握着的可能只是一份要求对方配合登记的合同,而对方的财产早已经不在原来的位置上了。
民间借贷里真正起作用的从来不是「他押了东西给我」这句话,而是登记簿上的那一行记载。放款之前,先去确认那行字在不在。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