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保证期间一过,债权人没有在期间内依法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这个期间有多长,先看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很多人把「担保人签了字」理解成「这笔钱就有人兜底」,实际上兜底是有期限的,而且这个期限不因催过债而中断。
一、「没写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算哪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条与不少人的印象相反,也是实务中分歧集中的地方。
两种方式的差别很实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换成大白话:一般保证要先找债务人、走完程序;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没写清楚的,按前者处理。
二、「保证期间到底多长,从哪天开始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给出规则: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主债务履行期限本身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里有个高频踩坑点:借条上写「担保至本息还清为止」这类表述,属于约定不明,通常按六个月处理,比写的人预期的要短得多。
三、「期间内要做什么,才不会让保证落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得很直接: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两种起算也因此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债权人这边该做的几件事:
四、「写了『担保人』三个字,一定就是保证吗?」
不一定。第三人为这笔债提供的可能是保证,也可能是抵押、质押,或者干脆是加入债务。区分的意义在于:走的路完全不同,需要做的动作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给保证下的定义是: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偿还损失的合同。核心是以人的信用和财产作担保。
如果是用不动产抵押,规则就不一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没办登记,抵押权没设立,拿着合同也执行不了那套房。
五、签借条时一并写清的四项
把下面四项写进借条,能省掉后面大半的争议。
其一,保证方式。写清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不要留空。
其二,保证期间。写具体长度,起算点跟着主债务履行期限走。
其三,保证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逐项列明。
其四,主张方式与送达。写明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变更须书面通知;这一栏关系到将来催告能不能送到。
在贵阳,民间借贷与小额融资纠纷里,保证期间是被问得多、也容易吃亏的一处。涉及不动产抵押的,登记环节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具体材料与流程以登记机构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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