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还在试用期,入职两个月一直请病假,公司能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路径,但前提是「录用条件」事先写清、程序走对——空口以「老是请病假」为由解除,很容易被认定违法解除,成本是 2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它站得住靠三件事:①录用条件事先明示——入职通知或岗位说明写明健康状况如实告知、试用期出勤要求(如试用期内累计病假超过若干工作日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让员工签收;②证据——病假条、考勤记录、医院核实结果;③期限内送达——解除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送达,过了试用期就不能再用这一项。两条红线:医疗期是法定权利,试用期员工同样享有,以「请病假」本身为由解除构成违法;招用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该做的三件事:把录用条件与签收手续补进制度模板;本次先核实病假真实性并要求员工提交书面说明;确需解除的,在试用期内书面送达解除通知、写明事实与条款依据,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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