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执行的公司把一批设备半价卖给了老板亲戚的公司,我们能不能把这个买卖撤掉?
答:能撤。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加受让人明知,正是债权人撤销权要打击的情形——半价卖给老板亲戚的公司,两个要件往往同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后该转让自始没有效力,设备回到被执行人名下,进入执行处置。两个时限(第五百四十一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最长保护。司法实践中,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七成的,一般即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举证抓三样:低价(市场价或评估价对比)、亲属与关联关系(工商登记、任职信息)、受让人明知(亲属关系加远低于市价本身就是佐证)。
该做的三件事:立即固定转让证据(合同、发票、过户登记、付款流水);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该批设备,防止再转一手;在一年除斥期间内提起撤销权之诉,把卖方与关联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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