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作三年的供应商发通知说下个月起全线涨价 10%,我们能拒绝按原价继续要货吗?
答:能拒绝。合同签的是固定价格,单方面的「涨价通知」改变不了合同——除非你们点头同意,或者合同本身就留了调价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单方通知只是变更的要约,不是变更本身;对方仍按原价下单,供应商拒收或要求按新价结算的,构成违约(第五百七十七条),可以主张继续履行、赔偿差价等损失。两个例外要留意:一是合同已有价格联动条款(如随原材料指数浮动)且条件成就的,按约调价不属违约;二是情势变更(第五百三十三条):继续按原价履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请求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量变更或解除——但举证门槛高,一般行情波动够不上。
应对动作:书面回函明确不同意调价;按原合同价格继续下单并保留全部订单与拒收记录;同步评估替代供应渠道,把违约损失(停工、替代采购差价)证据化;确无替代渠道的,把重新协商当谈判筹码推进,而不是被动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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