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客户借款他本人在借条上只签了「保证人」三个字,到期不还能直接找他要吗?
答:不能「直接」要。借条上只写「保证人」而没有写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先起诉借款的公司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不到财产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第六百八十七条):必须先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这与担保法时代「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正好相反,民法典把天平拨向了保证人,2021年1月1日之后出具的借条、保证合同都按新规则处理。同时注意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视为没有约定,按六个月计算(第六百九十二条)。
补强做法三件:新业务在借条或保证条款里写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存量借条与保证人协商补签连带确认;对已经到期的,把「先诉债务人+执行不能的证据链」准备完整再向保证人主张。多写六个字,追偿的路就少走一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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