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借张银行卡走个账,一张卡一天三百,啥也不用干。」刚工作的小周在同学群里看到这条消息,心动了。两张卡借出去,两个月躺赚一万出头。第三个月,卡突然被冻结,接着是属地派出所的电话——他卡里过账的钱,来自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卡是自己的,人是别人作案的,钱一分没碰,为什么也会摊上刑事?
一、「卡是我的,作案的是别人,凭什么抓我?」
因为刑法把「提供帮助」本身写成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要流转、要洗白,靠的就是大量租借来的银行卡——把卡出借出去供其收款、转账,就是条文里的「支付结算帮助」。这个罪不要求你亲自实施诈骗,也不要求你说得出对面具体干的是什么坏事,帮助行为本身独立成罪。
二、「我真不知道他拿卡干什么,也算明知吗?」
「不知道」三个字,在证据面前经常站不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列举了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其中两项在借卡案里最常见:一是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一张普通银行卡的市面租金几乎可以忽略,「一张卡一天三百」的价格本身就是红灯;二是频繁采用规避监管的方式——只收现金好处费、要求到期换新卡、办卡人失联拉黑、指定只在深夜操作。每一项都在往「应当知道」上堆。司法实务里,价格明显异常是认定明知用得最实的一条。
三、「卡里走了多少钱,才会到要坐牢的程度?」
两道门槛,达到一项就可能被追诉。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两项与出借卡直接相关: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卡被三个以上犯罪团伙用过;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卡内流水累计达标。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特别提醒一句:流水不等于你的获利。很多年轻人只拿了几百上千块好处费,卡内流水却过了几十万——定罪量刑看的是流水和情节,不是你到手多少,这笔账不是按你赚的算的。
四、「和帮着转账取现的,有什么不一样?」
分界在赃款所处的阶段。把卡出借供上游犯罪收款、转移,是犯罪进行时的帮助,对应帮信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在赃款到手之后帮忙转账、取现、换汇,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者量刑上限更高。实践中常见先是出借卡(帮信),后来又帮着把钱转走(掩饰隐瞒),两段行为叠加时,一般按处罚更重的一罪处理。从「借卡」到「帮忙取现」,看似只多动了动手,性质就完全变了。
五、卡已经借出去的人,现在按顺序做四件事
出借一张卡,到手的是几百块好处费,压在身上的却可能是刑事立案、退赃退赔和一份伴随多年的犯罪记录——就业、贷款、考公政审都会被它牵连。个案如何认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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