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打赢了官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同一个被执行人身上,已经排着十几个债主。接下来三个问题几乎必然出现——谁先查封谁先拿钱吗?被执行人是个人和是公司规则一样吗?有抵押的债主和我们普通债主谁先分?这三个问题在执行程序里都有一套成文规则,答案的关键,在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这条分界线上。
一、「大家都申请执行,谁先查封谁先拿钱吗?」
要分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是个人且财产不够全体债权人分的,就不是「先到先得」,而是大家按规则一起分。财产足够清偿所有债务的,各案分别执行,不发生分配问题;查封顺位此时决定处置主导权,但不等于多分钱。
二、「被执行人是个人还是公司,分钱规则一样吗?」
不一样,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分界。参与分配制度只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不适用参与分配。公司资不抵债时的正路是破产程序——民事诉讼法解释确立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机制: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可以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不移送破产的,各债权人对已查封财产按查封、扣押、冻结的先后顺位受偿,轮候查封排队等待。所以同样一笔钱,债务人换成公司,策略就完全不同:要么抢查封顺位,要么推动执转破——进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统一清偿,普通债权同样按比例,但职工债权、税款、担保债权的顺位都按企业破产法排。
三、「有抵押的债主和我们普通债主,谁先分?」
抵押债权在前。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排在前面的三类:执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等)最优先;其次是对该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的债权——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类法定优先权;普通债权在剩下范围内按比例分。所以拿到普通债权判决的企业,看到拍卖款先被银行抵押吃掉一大块,是正常现象而不是执行不力。
四、「什么时候申请、要准备什么?」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划定了窗口: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执行依据。财产执行终结指价款分配完毕,一旦分完再申请就晚了。债权人众多时,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异议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企业对这个十五日窗口要像对上诉期一样敏感。
执行阶段的分钱规则,本质上是「谁先占位、谁有优先权、剩下按比例」三句话。对债权人企业来说,判决书只是入场券,查封顺位、优先权审查、分配方案异议这三处才是真刀真枪的地方。个案如何认定,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