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新买的车就停在楼下,公司账上却一分钱查不到。」拿着生效判决两年多,不少债权人问的都是同一句话:能不能让他坐牢。答案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但这条路的门槛比想象中高,走法也有讲究。
一、「什么样的不还钱,才够得上犯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拆开看是三个门槛:一是有能力执行——名下有财产、有收入,或者能腾出来履行;二是拒不执行——有明确的拒绝、躲避动作;三是情节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列举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三个门槛缺一个,都到不了刑事这一步。
二、「把车过户给亲戚、把货款打到别人账户,算不算情节严重?」
这正是立法解释点名的那类动作。判断上有两处关键:一看转让的方式——无偿送给亲属、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钱过户,都落在列举之内;二是看结果——必须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过户的是代步旧车还是主要财产、转让之后还剩多少可供执行,都会影响这一档的认定。反过来,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只是拖着不配合但没有转移藏匿动作的,一般仍在民事强制措施的范围内处理: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这些手段本身就能形成相当的压力,不必一上来就奔着刑事去。
三、「去公安报案,对方拖着不办怎么办?」
拒执案件的启动有两条路。常规路径是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若控告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给了申请执行人一条自诉的路: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换句话说,自诉不是第一步,而是控告走完之后的备手。
四、控告前要固定好的四样材料
五、刑事这条路是最后一段,不是第一段
实务里把顺序摆对,钱回来的概率反而更大:先让执行措施咬住财产,再用转移财产的证据把刑事压力加上去,两条线互相供证据。只想着让对方坐牢,往往赢了情绪输了钱。是否构罪、如何处理,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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