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市摊前两句话没说拢,对方先推了一把、接着一拳打过来,我还手把他打伤了。这类事最后怎么定性,看的是三个层次:不法侵害是不是正在进行、还手的强度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没有落在特殊防卫的范围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把这三件事分开写成三款,认定的顺序是固定的。
一、「谁先动手,是不是就谁占理?」
先动手不等于一定有罪,也不等于一定无罪,关键是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成立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分水岭在「正在进行」四个字——对方已经停手、已经退开,或者事情过去之后再去追打,都不再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是互殴:双方都带着侵害对方的故意相互打斗,一般不认定为防卫;但如果一方已经停止、退让、求饶,另一方仍继续追打的,停止一方为保护自己所作的反击,可能成立防卫。此外,为保护他人而制止侵害,同样落在这款的范围里。
二、「什么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拿什么尺子量?」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缺一个都不成立防卫过当。量这把尺子时,不能站在事后冷静的视角做算术,而是要回到防卫人当时所处的情境——对方的人数、有没有使用工具、打击的部位与强度、防卫人可以退避的空间、现场是不是还有别的选择,都会被纳入判断。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正当防卫指导案例也强调,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要看侵害人有没有实质性脱离现场、还有没有继续攻击或者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不能要求防卫人等到伤害结果出现才允许还手。
三、「对方拿着刀冲过来,我把他打伤了,还用担责吗?」
这一类落在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常说的特殊防卫。适用这一款有两条硬要求:一是必须是暴力犯罪,二是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一般的推搡、辱骂、轻微殴打,够不上这个门槛,仍然回到第一款、第二款去判断限度。反过来,如果侵害已经明显结束,比如在对方已被制服、已经逃跑之后继续加害,也不在这一款的保护范围内。
四、事后要固定下来的四样东西
五、还手那一秒之后,事情才刚开始走程序
把这件事倒过来看:起因决定有没有不法侵害,停手与退让决定是不是「正在进行」,双方的手段对比决定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这四样材料决定前面三步能不能被还原。定性不是靠谁嗓门大,而是靠现场留下来的东西够不够完整。个案如何认定,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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