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签一份供货合同时做了一道赋强公证,对方到期货款没结,还要不要重新走一遍立案、开庭、二审?答案是可以不用。关键在于当初那份债权文书里有没有白纸黑字写着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赋强公证的意义就在省掉审判这一段,把公证文书直接变成执行依据。
一、「赋强公证到底是什么,它省掉的是哪一段?」
赋强公证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它省掉的是审判环节,没省掉对债务履行事实的核实。
二、「拿着公证书就能直奔法院吗?中间还差一个环节。」
差一份执行证书。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的,债权人通常要先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构会按事先约定的核实方式,向债务人核对合同履行情况,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明细与已还部分。拿到执行证书之后,再持公证债权文书原件、执行证书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步最常被跳过,到了立案窗口才发现材料缺一半。管辖也有讲究:可以按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确定。
三、「对方说金额不对、说已经还了一部分,会不会被卡住?」
要区分两种「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讲的是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一点通常指向债权文书本身的效力问题、给付内容不明确、核实程序存在瑕疵等情形。而「我对金额不认可」「我还过一部分」属于履行争议的范畴,应当在公证机构核实环节就把证据摆出来;确有确凿证据证明部分清偿的,申请执行时要如实扣除。虚报金额只会让麻烦回到自己身上。
四、「除了赋强公证,还有哪几份文书也能绕过审判环节?」
最常见的是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合同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拿到裁决后走的也是这条直接申请执行的路。另一种是经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同样可以依法申请执行,具体材料按承办法院的要求准备。最后是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赋强公证省下的是审判时间,不是这道期限。
五、几步动作按顺序排,别倒着走
① 回头核对原债权文书里有没有写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 → ② 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提交本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明细 → ③ 持公证债权文书原件、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申请执行 → ④ 同步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越具体越有用。四步按次序推进,比在任何一个环节反复回头要省事得多。个案认定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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