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室的白板前,两位合伙人对着股权架构图谈到深夜——第三位合伙人上周递交了离婚起诉状,而他名下的股权,正是婚后增资取得的。另一半会不会分走一半股权、直接坐进股东会?这是每家有婚变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都躲不开的问题。规则是清楚的:婚内取得的股权权益可以被分割,但配偶要成为股东,要先过章程和多数股东这道门。
一、「婚内取得的股权,离婚时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期间出资取得的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依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处理: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两种情形要分开看:一是婚前持股、婚后增值,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市场行情推高的自然增值不分割,分红、转让溢价这类经营收益要分割;二是婚后取得的股权,无论登记在谁名下,权益层面都进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配偶不是股东,能直接分走股权、坐进股东会吗?」
不能直接分走,规则给了其他股东一道闸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落到公司治理上:配偶要进门,要么全体谈妥,要么其他股东掏钱买下,实在谈不拢的,由法院对股权折价补偿后分割价款。此外,现行公司法框架下股权对外转让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保障优先购买权为基础,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道闸门平时就写进章程里,比离婚时再谈要有力得多。
三、「能不能在婚变之前,把公司这边的口子先扎住?」
可以,而且都写在法律里。第一层是章程:经合法程序制定的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股东身份变动作出限制性安排,离婚分割时这些条款就是谈判的基础。第二层是约定财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婚内就股权归属作出书面约定的,离婚时按约定处理。第三层是持股架构,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自然人的婚变落在平台份额层面,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直接冲击会更小。
四、股东婚变风险防控的五件事
五、婚变是家事,控股权是公司的事
把两件事分开看,就不会慌。离婚分割的是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而股东身份、表决权的归属,始终有章程和多数股东这道门守着。真正让公司被婚变拖垮的,往往不是分走的那一半价款,而是事前没有章程条款、没有书面约定、账目混同一团,等到对簿公堂时才发现无据可依。婚变来了,股权怎么保?答案不在离婚协议里,在结婚之前写进章程和约定里的那几行字。个案认定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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