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收了钱不发货,这是诈骗!」——生意场上这句话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它听上去只是一句气话,可一旦对方拿着它走进经侦部门,企业面对的就不再是一场买卖纠纷。民事违约与合同诈骗之间,隔着一条叫「非法占有目的」的线,而这条线,是用客观行为一笔一笔描出来的。
一、「这条线到底画在哪里?」
先看条文的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列举的情形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把这五项读下来会发现一个共同点:每一项指向的都是「根本没打算履行」,而不是「履行得不好」。
二、「司法实践到底看哪几组客观表征?」
「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状态,只能通过客观行为去推断,实务中通常围绕四组材料展开。第一组是主体与资质是否真实:签约主体是否真实存在、公章是否真实、承诺的资质与产能是否属实,虚构主体往往是最直接的一档。第二组是签约时的履约能力:有没有相应的货源、资金、产能与人员,明知没有能力仍大量签约收款,是重要表征。第三组是签约后的履约行为:是否实际组织生产采购、是否按约交付、有无部分履行与整改动作,一直推脱、只收不履行的风险显著上升。第四组是款项去向与事后态度:货款是否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还是被挪作他用、用于还债或个人消费;出现纠纷后是积极协商、提供担保、制定还款计划,还是失联、转移资产、变更登记逃避。这四组材料,决定了案件落在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追诉那一侧。
三、「被报案之后,企业要做哪六件事?」
四、「反过来,我们是被骗的一方,报案要备什么?」
报案材料的完整度直接决定能不能立案。六样按顺序备:一是主体信息,对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与联系方式;二是合同及附件,原件、补充协议、订单与技术文件;三是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票据、收款账户与对方账户的对应关系;四是履约与催告记录,己方按约履行的证据,以及催货、催退款的函件与送达凭证;五是对方虚构事实的证据,承诺的资质、产能、货源与实际不符的比对材料;六是损失清单,本金、利息与其他直接损失的计算明细与依据。材料齐了,当事人才有资格要求办案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申请复议。
五、还不上不等于骗
把这两件事分开:还不上是履行能力问题,骗是签约时的主观目的。企业经营起落本是常事,真正把案子推向刑事的,从来不是欠款这个结果,而是虚构主体、虚假担保、收款后逃匿、转移资产这一串动作。对企业来说,守住这条线的办法很朴素——主体真实、账目清楚、款项对应经营、纠纷之后不失联。不是还不上就是诈骗,是有没有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个案认定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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