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签得热热闹闹,定金也付了,回头对方一句「内部没批下来」就不再露面——这种情况下,签的那几页纸到底算什么?能不能要求对方履行?要不到履行,能不能要赔偿?中小企业在招商、采购、加盟这三件事上,几乎都绕不开这个问题。
一、意向书、认购书是不是「不算数」的一张纸?
要看它写的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给出了明确口径: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这条把常见情形分成两档:如果文件只是「双方表达了合作意向,具体条款另行协商」,缺乏「将来订立本约」的合意,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写明了标的、数量或定价方式、并约定在某个期限内签订正式合同,它就构成预约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对方无故不来签约的,要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判断的核心就两条:有没有「将来签约」的合意、内容能不能确定当事人和标的。
二、「对方只是拖着不谈,也能追责吗?」
能,但要分清走哪条路。第一条是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适用上面那条,前提是预约成立且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第二条是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条的价值在于,即便预约本身还没完全成立,只要能证明对方是「拿订货需求骗取报价、套取方案、排除我方与其他客户交易」这类行为,已经支出的投标准备、样机打样、资质预审费用就有了主张的依据。但赔偿的范围通常是信赖利益,包括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与错过交易的损失,一般不等同于本约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三、「付出去的定金,能不能双倍返还?」
关键看这笔钱的性质被写成了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相应的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第五百八十六条设了一道: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所以单据上写的是「定金」两个字,性质就大不一样:写「定金」受第五百八十七条约束;写「订金」「预付款」「诚意金」通常只产生返还本金的效果。除此之外还要知道一条择一适用的口径: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叠加主张;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就超出部分请求赔偿。
四、「能不能直接要求对方履行正式合同?」
通常不能。预约合同的义务是订立本约,而不是直接履行本约。也就是说,法院能做的是认定对方违反了「应当去签约」的义务并判赔,而不是替双方把一份没谈拢的合同补出来。本约的主要条款(价格、数量、交付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没有明确记载、又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通过补充协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法院也难以强制订立。这个预期要在签约前就摆正:要的是「把违约成本抬高」,而不是「让法官替我把合同写完」。
五、签意向书时,这六处写法直接决定能不能追偿
六、意向书不是免责书
把意向书写得太虚,等于给对方留了退路;把意向书写到能确定标的与签约期限,它就成了可以起诉的合同。中小企业最容易吃亏的地方,是出于「别搞得太生硬」把关键条款全都挪到「以后再说」,等到对方不开口才发现手上一张纸没有牙齿。把上面六处在谈判桌上谈进去,成本很低,回报是对方认真谈判的理由。个案认定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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