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把「买卖不破租赁」当成万能挡箭牌,觉得只要手里攥着一份租赁合同,法院拍卖也得让租客住到期满。实务里恰恰相反:挂在法拍房上的长期租赁,能真正挡住移交的并不多。一份租赁能不能挡住执行,不看合同写得多厚,只看三个时间点:什么时候签的、什么时候占的、租金收得合不合理。
一、「买卖不破租赁,法拍房也认吗?」
认,但认的是真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条保护的落脚点是占有:人真的住进去了、生意真的在那里做着,换个房东不影响租期。司法拍卖同样尊重这条规则,承租人还可以依第七百二十六条主张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请注意前提:这套规则保护的是真实的、已经开始的租赁关系,不是一张纸上写着的「租期二十年」。
二、「法院凭什么说这份租赁是假的?」
看三个硬指标。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承租人请求阻止向买受人移交占有的,需要同时满足: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且在查封之前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不动产;反过来,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或者伪造租赁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这三条一摆,假的就露馅了:查封后才补签的合同、签了却从没交过水电费的、租金一年一万的市中心商铺,都过不了这道筛子。实务里法官还会看租金支付流水、物业与水电的开户时间、谁在实际经营,链条对不上就按假租赁处理。
三、「一次性收二十年租金,能挡住拍卖吗?」
不但挡不住,还可能把自己搭进去。真实的长期租赁通常是按期收租,一次性收取二十年租金、又没有对应的资金流水与完税凭证,本身就是异常信号,容易被认定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或串通安排。更重的一层:为对抗执行而虚构租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即便够不上刑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从头就不算数,收过的租金还要退。
四、买受人接手前后,这六项必须逐条核
五、真租客不用慌,假租客要担责
手里有真实租赁的承租人,重点是把占有证据摆出来:缴费记录、经营执照地址、快递收件记录,这些比合同本身更有说服力;法院审查时也认这种「生活痕迹」。而配合被执行人做假租赁的,短期看像是帮忙,长期看是把自己写进了一份无效合同,还可能面对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追究。债权人和买受人这一侧,遇到突然冒出的长期租赁,别急着谈价,先把上面六项核完再决定。个案认定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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