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买卖合同、交了定金,甚至已经办完贷款审批,卖方突然说不卖了,理由五花八门:家里不同意、有人出价更高、房子要留给孩子。
买方最关心的一句话是:能不能要求他把房子过户给我?答案是:可以主张,但不是所有情形都能实现。
一、继续履行是法定的救济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房屋买卖属于非金钱债务,买方原则上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也就是要求卖方配合办理过户。
二、什么情况下「继续履行」会被挡住
所以,想让「继续履行」站得住,买方要证明两件事:自己有能力支付剩余房款,房屋具备过户条件。
三、赔偿能要到什么程度
如果确实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范围通常包括:
要注意定金与违约金通常不能同时主张,只能择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选择哪一个,取决于金额高低与举证难度。
四、最要紧的一步:先把房子「锁住」
发现卖方有违约迹象,第一反应不该是吵架,而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屋。这一步能防止房屋被再次出售或抵押,也为后续继续履行或赔偿保留基础。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可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降低资金压力。
五、中介有没有责任
二手房交易大多通过中介完成。卖方违约后,买方常问:中介收了费,能不能一起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中介是否担责,看它有没有尽到核实与如实报告义务:房屋权属是否查清、共有人是否到场、卖方是否真有出售意愿。
如果中介明知卖方家庭内部有争议仍然促成签约,或者明知房屋已被查封却未披露,买方可以主张减少或退还中介费,并就损失要求赔偿。若中介只是正常居间、对卖方的临时变卦并不知情,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实操上,把中介列为共同被告有时能推动调解——中介为了维护商誉,往往愿意居中协调。但主张责任要落到具体的失职行为上,笼统地说「你们没办好」不足以支撑。
六、签约时就该做的四件事
二手房交易的核心风险,是时间差里的变卦。合同写得细、动作来得快,才有主动权。本文只作一般性梳理,具体案件需结合合同文本与履行情况判断。如需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