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经理吃了供应商的回扣,企业能不能追?答案是能追,但要先把路径分清:金额到了线,走刑事;到不了线或想优先止损,走民事返还;两条都走不通,至少还能用内部制度把这层关系切断。而所有路径的共同起点只有一个——把证据先固定住,别急着谈话。
一、"回扣"在法律上有个正式名字
不管叫回扣、返点、好处费还是介绍费,只要符合三个特征,就可能落进同一个条文:身份是公司或企业的工作人员、用的是职务上的便利、收的是对方的财物并因此给对方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条第二款还专门写了一种情形: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采购、业务、技术评审这类能影响签约和付款的岗位,收受供应商的钱,不需要多复杂的情节,就可能直接落到第二款上。
二、收了钱但没办成事,还算不算?
很多企业负责人以为"事情没办成就不算",这是个常见的误判。"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结果真的实现——答应了、开始办了,哪怕最后没能办成,这一项也可能已经具备。真正需要判断的是两条:一是这个便利是不是来自他的岗位职责,二是这笔钱和对方的诉求之间有没有对应关系。
反过来,如果员工只是普通朋友之间的正常人情往来、数额很小,且与企业采购或合作毫无关联,那就不在这个范围里。分界不在钱多钱少本身,而在这笔钱是不是冲着职务来的。
三、多少钱才够得上立案?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个标准在 2022 年作了调整,把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类职务犯罪与一般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立案标准拉到了同一水平,对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保护。落到企业这边,意味着一笔看起来"不算大"的长期回扣,累积起来很容易越线——因为它算的是总额,不是单笔。
四、企业的钱,怎么拿回来
企业最关心的其实是钱。这里通常有两条路,可以并行准备:
一条是刑事追赃。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违法所得会被追缴,企业作为被害单位可以主张发还,这也是程序推进中最直接的止损方式。
另一条是民事返还。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主张其返还并赔偿。这条路的门槛低于刑事立案,即便金额没到三万元,也可以走,只是需要在证据上把损失与这笔回扣的关系说清楚。
两条路各有节奏,实务中更常见的是先固定证据,再看金额决定主攻哪一条,而不是反过来先找员工谈话。
五、报案之前,先把这几样东西固定好
回扣类案件最难的不是定性,是证明这笔钱存在。以下五类材料建议在谈话之前就整理归集:
提醒一句:涉及员工私人账户流水、私人通讯内容这类信息,企业不宜自行调取,应当通过报案或诉讼程序申请有关机关调取,自行取得的材料在证据能力上会打折扣。
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反向风险
回扣这条线是双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同样可以追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两件事要一起做:往内,管住自己员工的收受行为;往外,也管住自己销售人员用钱开路的老做法。前者是止损,后者是防风险,缺一头都不完整。
这套动作的起点其实很朴素——先把凭证、报价与制度摆到桌面上,看清这笔钱有多少、走了哪条路,再决定是谈、是诉还是报。材料没归拢之前,任何一次谈话都可能把能用的证据变成没有。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