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咨询常常从一个很具体的画面开始:公司被税务稽查,几天后财务负责人接到电话,让他去配合说明情况。他反复强调的一句话是「票不是我开的,是老板让我做的」。这句话在法律上不是没有意义,但它能不能起作用,取决于一件很实在的事——当时有没有留下书面的痕迹。
一、先分清是哪一个罪名,责任范围完全不同
实务里说的「虚开发票」,落到刑法上至少是两个不同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针对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则是虚开发票罪,针对的是前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两者的对象不同、法定刑档位不同,认定时看的证据重点也不一样。
对财务人员来说,要留意的是这两条都写着同一句话: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公司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个人就没事;反过来说,公司被追责,也不等于所有经手的人都跑不掉。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怎么分
这两个身份在实务中的分界,通常看三点:有没有决定权、有没有参与到具体环节、对违法性有没有认知。
这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类。很多人以为「经手了就脱不开」,其实经办与参与是两回事,关键看你在这件事里有没有自己的意志。
三、财务人员被牵连的三种常见情形
一种是主动出主意。比如为了少缴税,主动提出「找几家公司走走票」,把方案和渠道一并安排好,这种参与度往往不低。
一种是明知仍然执行。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对不上,自己心里清楚,仍然按指示开票、做假账、准备虚假合同,这类情形很难主张自己只是照章办事。
还有一种是被动卷入但提过异议。领导要求开票,财务人员明确表示过不同意见,甚至留下了书面记录。这种情况下的辩解空间明显更大,前提是异议有据可查——口头说过不算数。
四、日常开票中应当留下的三类材料
不能等到被约谈才开始想证据。以下三类材料,平时就该形成习惯:
还要提醒一点:发现问题后的处理方式同样影响评价。如实说明、主动纠正、配合核查、补缴税款,与销毁账册、统一口径、转移资料,在法律上的差别是天壤之别。后者本身就可能构成新的、更严重的问题。
五、事情已经发生了,头几天先做这三件事
需要说清楚的是,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不存在某种统一的结论;本文所做的只是把常见的判断维度摆出来,供企业主与财务人员对照自查。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