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那天,型材每吨四千二;到排产交货的时候,同一规格报到五千八。合同上写的是一口价,签字的时候上游还在正常供货,中间隔着一百多天和一沓涨价通知。
这种情况下还硬按原价交,是把所有风险自己扛下来;放着不交,又马上变成违约。法律中间留了一条路,叫情势变更,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写明的那几条。
一、涨多少才够得上「重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个要件要同时占住:变化是重大的、订立时预见不到、且不归于商业风险;结果是继续履行对自己明显不公平。同条第二款还写明了处理方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界线画在哪里?
最常见的混同,是把「价格波动」一律当成情势变更。价格本来就会动,涨了多少当然要看,但更要看的是下面三件事:其一,看幅度——能不能还在正常经营的承受范围之内;其二,看性质——政策调整、行政许可变化、上游断供这类订立时根本预想不到的情况,与单纯的市场涨跌不是一回事;其三,看合同有没有把这块风险分走——一口价条款、价格调整机制、原材料涨跌的处理办法,凡是写过的,多数会按约定走。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供货链上的上游涨价,并不当然成为你对客户免责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也就是说,上游涨了你还是要先对客户负责,再去找上游算。
三、为什么说「先谈再告」这一步不能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再协商不在第五百三十三条里只是陪衬,它是走到法院或仲裁之前必经的一步——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才谈得上请求变更或者解除。
顺序不能反。发现价格失控就单方面停货、停供,性质立刻变成违约: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确做法是书面提出重新协商并写明依据,留出合理的答复期限,把答复记下来,谈不拢再走下一步。
四、想把这条用起来,四件东西提前备好
五、真的变更或解除之后,账怎么算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写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变更则是另一种方法——把价格、数量或履行期限改到双方能继续走下去的程度,合同本身不终止。
两手要看场景选:单一批订单、往后还能继续合作下去的,谈变更更有余地;长期供货框架里某一批已经完全没法做的,才考虑解除。
价格暴涨这件事本身不等于免责事由,能不能走通,看的是合同上写没写到、再协商谈没谈过、证据拿不拿得出来。这三样齐了,第五百三十三条才真正用得上;一样不齐,它就只是文章里的一句话。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