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还没有验收,甲方先把设备搬了进去、把铺面租了出去。施工方的结算单还压在对方桌上,心里打的算盘是:一天不验收,一天不算完工,钱就能再拖一拖。
结论是相反的: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竣工日期被定在转移占有那一天。从那天起,付款条件、保修期与风险负担一并起算,拖着的那一方反而先把主动权交了出去。
一、没验收就用了,竣工日期算哪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给出了三种认定方式: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拖延验收这一条,是留给施工方用的
三种认定里第二种最常被忽略:报告交上去了,对方既不组织验收也不答复,竣工日按提交报告那天算。它的分量在于把「拖」的成本从施工方身上挪走了。
前提是提交这件事本身有据可查。口头说过、材料放在对方前台、快递寄出但没人签收,这三种都撑不起这个日期。真正能用的是书面报告加签收或寄送凭证。
三、用了之后再说质量有问题,还算不算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擅自使用换来的是「使用部分的质量异议权」被切断,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这两块除外。这一进一出,比单纯的拖延对施工方更有利。
四、四份材料,决定日期认到哪一天
五、施工方自己的质量义务,并没有被免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使用切断的是对方对使用部分提出异议的那条路,不免除施工方按合同交付合格工程的义务。这两条线各走各的,不能互相抵。
不是验收合格那一天,是转移占有那一天——日期往前挪一天,结算的起点就跟着挪一天。把报告送出去并留下签收的痕迹,比反复追问一句什么时候验收有用得多。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