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天傍晚,看守所的门开了。有人被家人接走,有人等来的却是一纸批准逮捕的决定。差别不在那天发生了什么,而在前面三十天里走完了哪几道程序。
结论先放在这里:从被刑事拘留到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最长不超过三十七日;实际是十天、十四天还是三十七日,取决于案件属于哪一档。家属真正要抓住的,是中间三个时间点。
一、先弄清起点:拘留之后,最长几天要报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三档要分开记:普通案件三日内报捕,特殊情况可延长到七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到三十日。常说的「三十七天」,是最后一档的三十日再加上检察院的七日。
二、检察院那七天,是最关键的一关
同一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七天之内没等来批捕,人就该出来了;等来了批捕,接下来走的是另一段羁押期限。
所以「几天能出来」不是一个固定数字,而是由报捕期限与审查期限两段拼出来的。家属问期限时,先问清案子属于哪一档、什么时候报的捕。
三、这三十七天里,律师能做哪几件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落在这两件事上:一是会见,把本人的陈述与实际讯问内容对一遍;二是提出意见,包括是否具备逮捕的必要性、有没有变更强制措施的空间。第三是程序性的核对,把笔录与记载不准确的地方及时提出。
四、家属这边,四件事按顺序做
五、取保候审与不批准逮捕,都不是案子的终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人出来了,案子还在办。取保候审有期限,侦查、起诉、审判各有各的期限,条件变化也可能被变更。把「人出来了」当成「事情结束了」,后面往往会在开庭通知送到手上时才重新紧张起来。
三个时间点记下来,不是为了自己算天数,而是知道该在哪一天之前把事情办完。拘留通知书上那几行字,多数人只看了名字,其实日期和单位才是后面所有动作的起点。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