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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背面那几行小字写着「概不负责」,出了事真的不用赔吗?——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与三种无效情形

2026-10-08 · 民商事合同争议 · 约 1393 字

装修完工那天,业主蹲在卫生间门口,手指沿着墙面上那道裂缝往上划。装修公司的人翻开合同最后一页,指着背面几行小字:这里写了,出现任何问题本公司概不负责。那几行字比正文小一号,签合同那天没有人指给他看过。

印在纸上的条款,是不是就一定作数?这一类条款有自己的一套规则。

一、先认清它是什么:预先拟定、没商量过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判断的标准不在它印在正面还是背面,也不在字号大小,而在于有没有商量过——统一印好的采购单、安装单、服务协议附件、投保单,通常都属于这一类。

认清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格式条款适用的是专门规则,而不是一般的约定优先。谁提供这类条款,谁就要额外承担一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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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被提示说明过的,对方可以主张它不成为合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一句的落点要读准:不是条款被认定无效,而是它根本没有进入这份合同。加粗、单独成行、另设签字确认栏,都是常见的提示方式;把免责内容塞进密密麻麻的背面小字里,通常达不到合理提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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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种情况下,条款本身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同时写明,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看,「概不负责」这四个字最常落进的是第二类:不是不能限制责任,而是不能不合理地把责任推干净,尤其是把人身损害的责任也一并推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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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看不懂的时候,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同一条规则对签约双方是对称的:企业提供格式条款的,同样受第四百九十六条的提示义务与第二、三种无效情形约束。自己印的合同,并不天然对自己有利。

五、签之前,先看这四处

  • 与责任有关的条款有没有被单独提示:加粗、单独一行、另附签字栏,三样占一样,效力上明显好过印在背面
  • 手写补充与打印条款是否冲突:另行手写或另行约定的内容,与预先印好的部分不一致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 条款说的是限制还是排除:把对方的主要权利整个排除掉的,风险最高
  • 有没有留下提示说明的痕迹:金额较大、影响较重的条款,单独做一次说明并让对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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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几处看完再落笔,花的时间通常不超过十分钟。事后拿着一张印满小字的合同去说当时没看见,说的是一句很难被听见的话;签约前让对方在关键条款旁签一个名字,落下的是一份能直接拿出来的凭据。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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