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手绘漫画第 62 期里画了这样一幕:路旁的车头撞得变了形,哥哥站在车边脸色发白,弟弟从人群里挤进来,抬手挡在哥哥身前,对赶来的人说了句「人是我撞的」。画面只有一格,后面没画出来的,是这句话落进笔录之后的走向。
替亲人顶罪,在很多人的想法里是「家里人的事」,落到刑法上却是另一桩独立的罪。这一篇就顺着这幅画,把四个边界讲清楚。
一、开口顶替的那一刻,涉嫌的是什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一条第二款还写着,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把这两款分开看,差别很大:事前就商量好的,按原来那件事的共犯处理;事发之后才临时起意去顶的,按包庇这一条单独评价。画里的弟弟属于后者,但后者并不是「没参与就不算事」。
还有一条容易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顶替的人一旦以证人身份做过陈述,就不再只是包庇一个问题。
二、包庇罪的四道边界,逐条对号
单纯知道情况但没有举报,即所谓「知情不举」,本身不构成这一条;一旦动手去藏人、出钱让人跑、或者向办案机关说假话,性质就变了。
三、这句话一旦进了笔录,就很难往回收
侦查阶段的每一次陈述都会被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换句话说,程序上已经把「如实说」这条路摆在了前面。
先说假话、后面再改口,除了原本要面对的包庇问题,还会额外失去一个东西:供述的可信度。等到后面想把真实情况说清楚,办案机关对整份陈述的信任已经被前面的假话消耗掉了,这一层的代价往往比想象中大。
四、自首与追诉时效:两条能真正改变结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追诉时效则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包庇罪一般情形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对应的追诉期限是五年——这个五年不是从「被发现那天」起算,而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算。以为「拖过去就没事了」,是这幅画里最常见的误判。
五、画里没画出来的,是三个时间点
把这几个时间点摆在一起看,这幅画真正想说的事只有一件:替亲人扛下来的那句话,最后往往变成两家人的两件事。事情已经发生的,在律师介入下尽早讲清真实经过、走顺程序,是那一刻之后仍然可以做、也值得做的事。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