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一句「不降价我就不再收货了」,供货方最常见的反应是「那我也不发货了」。恰恰是这一步,最容易把自己从被违约的那一方,变成违约的那一方。
价格是合同里写死的,一方单方面要求变更,本身不构成新的约定;而停货是实打实的履行行为。两者放在法庭上被评价时,看的不是谁先不高兴,是谁先停止履行、停止得有没有依据。
一、对方不收货,不等于你就能停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请注意最后半句里的「相应」二字——抗辩的范围要跟对方违约的程度对应,不能整体停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则针对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供货合同里常见「先发货、后付款」的安排,供货方是先履行一方,此时援引的空间就更窄。
至于降价这一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写得很清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单方通知不构成协商。买方发来一份调价函,供货方不回复,不等于默认;但供货方如果按新价格继续发货并开具发票,反而可能被认定为以实际行为接受了变更——这一点在贵阳的供货类纠纷里反复出现过。
二、什么时候才可以合法地中止发货
答案是「不安抗辩」,但门槛很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两个关键词必须盯住。一是「确切证据」——道听途说、朋友圈传言、同行一句「他家最近不行了」,都不算。能算的通常是:公开的执行信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多次逾期付款的自身交易记录、明显的财产转移迹象并且有凭证。二是「中止」不等于「解除」,它只是暂时停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接着规定了后续: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通知,这一步的法律效果会打折扣。
三、压价与拒收,要分开处理
这两件事混在一起谈,最容易谈崩;分开处理,各自的证据链也更清楚:
四、四个时间点,按先后排一遍
这四个节点里,最容易被跳过的不是第一个,是第三个——中止履行不通知、或者通知里不写理由,事后很难说清自己是依法中止而不是擅自违约。而发通知这件事,成本只是一页纸。停货之前先把这一页纸发出去,很多供货方后来的被动局面都不会出现。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