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自书遗嘱,为什么有人拿着它顺利办完了继承手续,有人却被告知整份无效?差别多数不在财产怎么分,而在形式要件——没有签名、年月日缺项、见证人不合格、打印件没有逐页签,这四处占了一大半。
一份遗嘱要站得住,内容和形式都得过关。相比内容上的争执,形式问题是更常见、也更可惜的失败原因——写的时候花了很多心思,最后因为一个签名没落到每一页,整份被否掉。
一、「手写的遗嘱,只要是本人写的就一定有效吗?」
不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亲笔书写——不接受他人代写之后再签个名,也不接受打印出来再签名;亲笔签名——光盖章或者使用印章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容易引发争议;完整的年月日——不写只有年月的模糊写法。
实践中争议比较集中的几种情形:只写了年和月没有写日;只在末页签名而前面页面没有;中间有几处内容由他人补写。这些都会被另一方拿出来作为否定效力的理由。
二、让别人代写或者打印,见证这道关怎么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关键词是「每一页」——多页遗嘱只在最后一页签名的,前面那些页面很容易被认为不符合形式要求。这也是打印遗嘱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换句话说,代书和打印两条路都比自书多一层要求:必须有人在场全程见证,而且人数是两个以上。
三、「哪些人不能当见证人?」这条最容易被忽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把这条落到常见做法上,有几种是比较典型的踩线安排:让继承范围内的大儿子代为书写;让另一位继承人的配偶来当见证人;只找一位长期照顾的保姆作为唯一在场人。这几种都在受限或者人数不足之列。
四、录音录像和口头遗嘱的特殊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也就是说,录音录像里要能明确辨认出人和时间,不能是一段没有说明的画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一条是很多家庭纠纷的源头——危急时的口头安排,事后如果没有及时补成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法律上就不承认。
还有一种形式是公证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程序要求更为严格,形式上的争议也相对少。
五、把这些细节一次性做对
形式上省下的一点事,最后往往由一个家庭用几年的争执来还。提前按规定写清楚,成本远比事后补救低。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