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了、法院也记进了笔录,结果约定付款日过了,首期款没到账。这是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时很常见的一幕,也最容易走错。
先给结论:对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原判决并没有作废,但也不能直接拿着和解协议去申请强制执行——中间隔着一道分叉。走哪条路,取决于这份协议签在哪、有没有进法院。
一、先分清:手上这份算不算「执行和解协议」
不是所有叫「和解」的协议都能走同一条路。执行和解协议有三个成立要件:其一,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其二,由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其三,提交执行法院,或者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三个要件齐了,才谈得上后面那两条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照着看:庭外和解、执行外和解不等于执行和解。双方私下签的还款计划,如果没有提交执行法院、也没有被记入笔录,救济路径就不一样——它更接近一份普通合同,要走的是另行起诉那条路,而不是恢复执行原判决那条路。
一句话结论:签在哪、有没有进法院,决定后面能走哪条路。签之前先看清楚这一点,能省掉后面一大段弯路。
二、两条路:恢复执行原判决,还是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两条路都能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 号,2020 年修正)第九条)。但两条路差别不小,选错会直接影响能拿回多少、多久拿到。
| 维度 |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 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
|---|---|---|
| 依据 | 原判决、原裁决 | 和解协议本身 |
| 期限起算 | 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 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
| 已履行部分 | 恢复执行时予以扣除 | 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一并结算 |
| 担保条款 | 担保人已向法院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可据此申请直接执行 | 按担保合同约定另行主张 |
| 适合情形 | 原判决金额更高/对方仍在转移财产 | 和解协议约定金额更高/原判决执行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
怎么选,看两个数:原判决金额与和解协议金额哪个更高,以及对方名下还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前者更高、对方还在转移财产的,走恢复执行原判决更合适;后者更高、原判决那头已经查不到财产的,另行起诉更合适。两条路不是二选一之后就锁死,但重复主张同一笔款的部分,不会被重复支持。
三、期限与起算:二年从哪一天开始算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是本篇最该记住的一个数字。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约定分期履行的,按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分期协议里最后一期定在哪天,往往就是这二年的起点。
还有一条容易吃亏的: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恢复执行时予以扣除,不会重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扣多少,看的是凭证——每一笔收款的银行回单、收条、转账记录都要留好。
四、签和解协议时的四项自我保护
其一,写清每期履行期限与违约后果。日期要写到日,违约后果要写成可以直接执行的条款,不留「尽快支付」这类弹性表述。
其二,担保条款要写,并让担保人向执行法院作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这是四条里最容易漏、也最见成效的一条。
其三,不轻易同意先解除查封冻结。封着的东西是谈判筹码,解早了,对方履行的动力也一起解掉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执行程序可以依法中止,查封、扣押、冻结是否解除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其四,原判决项下的财产线索继续留档。签了和解不等于这笔账结了,前期查到的线索在恢复执行时还要用。
五、两条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签了和解协议,原判决就作废了。其实在对方不履行时,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然是申请恢复执行的依据,它并没有因为签了和解而失效。
误区二:以为和解协议可以自己拿着去申请强制执行。能不能直接执行,取决于它是否符合执行和解的成立要件、有没有提交执行法院或者被记入笔录;不符合的,要走的是另行起诉那条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在贵阳,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及担保承诺,通常通过执行法院的执行事务窗口或者案件承办人办理,材料一般包括:和解协议原件、各方主体资格与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书面承诺。具体收件窗口与材料份数,以执行法院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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