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假期跟团出去玩,遇到"行程临时改了""景点没去成""天天被拉进购物店",很多人第一反应是"算了,玩都玩完了,还能怎样"。但《旅游法》第 35 条和第 70 条留了两道口子:一个专门治"购物"和"另行付费",一个专门治"擅自改行程、漏景点、降标准"。能不能拿到钱,关键不在吵赢当场那一架,而在证据有没有留下来。
一、第 35 条:专治"指定购物"和"另行付费"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原文要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这一条真正厉害的是第三款:发生违反上述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划三个重点:一是"三十日"——这是法定时限,从行程结束起算,过期再主张会很被动,回家别拖;二是"办理退货"——你在指定购物点买的玉、银饰、保健品、乳胶枕头,都能要求旅行社帮你退;三是"先行垫付"——不用等店家把钱退回来,旅行社要先掏钱给你,它自己去跟商家算账。另外还要注意,第三十五条管的是"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游客自行进入服务场所自愿购买的东西,不在这一条的范围。
二、第 70 条:专治"擅自改行程、漏景点、降标准"
《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明确提到的典型情形包括: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说好的五星酒店变成准三星、行程单上的景区被"车览"代替、承诺的门票自理又变成了自费项目——都属于这一类。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重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这条门槛高(要求具备履行条件且拒不履行、后果严重),不是随便就能套上,但真遇到被甩团的情况,要知道有这一项。
落到民法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游合同本质就是合同,行程单、合同附件、宣传页面上的承诺,都是它的组成部分。
三、能退多少钱,怎么算
一是未完成项目对应的费用:没去的景区门票、没住的酒店、没吃的团餐,按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主张退还。
二是服务质量缩水的差价:五星变三星、专车变拼车,主张服务等级下降对应的差价。
三是违约金: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实际损失和相关司法解释认定。
四是强迫购物造成的价款:走第三十五条的退货与先行垫付。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各项主张能否全额支持,取决于合同约定、证据和有关部门或法院的认定,不存在"报了团就能自动拿回全款"的算法。所以才要在出发前就把行程单、酒店品牌、门票包含范围写清楚——维权的上限,出发前就写死了。
四、证据清单(决定成败的一环)
1. 书面材料:旅游合同、行程单、确认件、收款收据、发票。2. 付款凭证:团费转账记录、购物小票、刷卡单。3. 沟通记录:微信聊天、短信、通话录音(需留在自己手里,别删)。4. 现场留痕:原始行程与实际行程不一致的照片、视频,酒店与车辆实拍,购物点门头、店内场景。5. 人证:同团游客的联系方式,集体投诉的分量远大于一个人。6. 书面异议:当场或返程后第一时间发书面投诉(微信留痕也算),把"我不同意"这个意思固定下来。
五、维权三条路,按次序走
第一步 · 向旅行社书面主张。把事实、诉求(退款金额、退货要求)写清楚,要求限期答复。这一步既是协商,也是留证据。
第二步 · 行政投诉。通过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或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涉及指定购物、强制消费的,也可通过 12318 文化市场举报平台、12315 反映。旅游购物三十日的时限在跑,投诉别拖到最后。
第三步 · 诉讼或仲裁。先看合同里的争议解决条款:有的约定了仲裁地,有的约定由旅行社所在地法院管辖。金额不大的可以考虑小额诉讼;同团多人受损的,可以各自主张,必要时委托律师统一整理材料。
最后提醒一句:低价团本身就是信号。团费明显低于往返交通加食宿成本的,行程里往往藏着"购物返点"的成本转嫁。报名前多问一句、多留一页纸的事后说服力,远胜过事后吵架。
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所引条文以法律文本为准,个案能否适用、如何处理,视合同约定、证据与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而定。